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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经营性公墓寿穴出售规定
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:
(一)死者的健在配偶;
(二)无子女的孤寡老人;
(三)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;
(四)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;
(五)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;
(六)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。
上海市民政局
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
购买寿穴需要提供的证明
一、购墓需提供认购人的身份证原件。
二、死者健在的配偶:必须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。注:在2012年后死亡的,必须提供火化证明原件(如有遗失,可到原办殡仪馆补办)。在2012年前过世的可提供骨灰寄存证、殡葬证或者死亡证明。对于过世已久的可以凭当地派出所、居委和村委开具的死亡证明。
三、无子女的孤寡老人:必须提供街道、乡镇民政部门证明,及本人身份证原件。
四、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:必须提供区级、县级(二级)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,及本人身份证原件。
五、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:必须提供火化证明、死者的未婚证明、与父母的关系证明以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,还应提供本市户籍证明。
六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:必须提供护照、港澳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原件。
七、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: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。
上一个:
室内葬安葬、寄存、祭扫规定
下一个:
殡葬管理条例(2012年修正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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殡葬管理条例(2012年修正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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